律师观点分析
十年维权,患者抱憾离世,两家医院终审均判无责!这堂极其残酷的医疗诉讼课值得深思
【案情背景】跨越十年的就医与维权长跑
2013年年中,赵先生(化名)因“腰及双下肢疼痛伴跛行”来到江苏某三甲医院(下称“甲医院”)就诊。结合当时的影像学检查,甲医院诊断其为“腰椎间盘突出、腰椎管狭窄”,并为其进行了腰椎后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。然而,术后赵先生的症状并未缓解。
半年后,赵先生转诊至北京某三甲医院(下称“乙医院”)。乙医院经过增强核磁检查,发现其腰椎管内竟然存在一个巨大的“神经鞘瘤”。乙医院随即为赵先生实施了肿瘤切除术。术中医生发现,肿瘤与载瘤神经紧密相连,无法分离,为了切除肿瘤,不得不将病变神经一并切断。术后,赵先生保住了生命,但遗留了大小便功能障碍及双下肢感觉障碍。
赵先生及家属认为,甲医院存在严重“漏诊”及过度医疗,而乙医院在手术中“切断神经”的做法同样存在重大过错。
自2014年起,赵先生一家开启了漫长而曲折的诉讼之路。他们曾单独起诉甲医院,后撤诉;单独起诉乙医院,后撤诉;2019年将两家医院共同起诉,再次撤诉。直到2022年,家属再次将两家医院诉至北京某区法院,索赔各项损失数百万元。令人遗憾的是,在此次诉讼期间的2022年底,赵先生因病去世,其妻子张女士作为继承人继续这场官司。
【双方面临的困境】三家鉴定机构连环“退案”
这起延宕十年的案件,在证据审查环节遭遇了巨大的阻碍。
一审法院依法启动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。然而,由于本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年,患者辗转多地、历经多次手术及康复治疗,期间还发生过交通事故,病情极其疑难复杂。法院先后摇号委托了三家司法鉴定机构,均被机构以“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”为由退案。
鉴定程序几乎陷入死局。最终,在法院的主持下,医患双方共同确认,将案件委托给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(北京医学会)进行高级别的专家组鉴定。
【争议焦点】后续医院查出肿瘤,能证明前一家医院误诊吗?
患方在庭审中提出了强烈的质疑:
1.针对甲医院:既然北京的乙医院后来查出了肿瘤,说明赵先生当初的“屁股痛”根本就是肿瘤引起的。甲医院仅仅诊断为腰椎管狭窄并做了钢钉固定,这不是明显的漏诊和“做错了手术”吗?
2.针对乙医院:以现代医学技术,对于良性肿瘤应该剥离神经,乙医院直接“切断神经”导致患者终身残疾,存在过错。
【裁判结果】鉴定结论拨开迷雾,两家医院均无过错
北京医学会经过详尽的听证与阅卷,给出了极具专业性的鉴定意见,法院据此作出判决:
1.甲医院无过错:专家组审查了2013年赵先生在甲医院的原始影像片,确认当时的片子确实未显示出腰椎管内占位性病变。甲医院根据当时的临床表现和影像,诊断为腰椎管狭窄并进行手术,符合当时的医疗常规,不存在漏诊。
2.乙医院无过错:肿瘤来源于马尾神经,与神经无法分离。切除病变神经是完成此类肿瘤切除的常规操作,且术前的《知情同意书》已明确告知了“载瘤神经难以保留,术后可能出现大小便功能障碍”的风险。这属于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。
张女士对鉴定意见不服,上诉至二审法院并强烈要求重新鉴定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原鉴定程序合法、依据充分,患方主张重新鉴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。最终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两家医院均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【律师解读】从十年败诉案中看懂医疗诉讼的底层逻辑
本案是一份极其沉重的医疗纠纷“避坑指南”。客观评析本案,有两大实务警示值得所有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深思:
警示一:敬畏时间成本!医疗纠纷的周期远超想象
本案从纠纷初起到尘埃落定,前后迁延了整整十年,当事人在历经数次起诉、撤诉的折磨后,患者本人甚至未能看到最终的判决。
实务提示: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病历质证,更严重依赖司法鉴定。由于很多地市级机构不具备疑难案件鉴定能力,常常出现“反复摇号、反复退案”的窘境。在正常情况下,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从立案到一审出判决,也往往需要经历一年左右的时间。因此,在决定提起诉讼前,当事人必须对诉讼的时间成本、经济成本、乃至巨大的心理负担有清醒的预判。在案情不明朗但医方愿意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,通过医调委等途径调解结案,往往是保护患方家庭免受长期消耗的最优解。
警示二:多机构连环诊疗,切忌“孤立评价”
本案患方在维权初期曾犯过一个策略错误:试图拿着江苏某地医学会早期针对甲医院单独作出的(未被法院采信的)过错鉴定,来推演整个案件的责任。
实务提示: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。当患者先后在A、B、C多家医院就诊并最终产生损害后果时,绝对不能想当然地只对其中一家医院单独鉴定,或者拿着旧鉴定直接让后面的医院“分担剩余责任”。
正确的法律逻辑是:必须将多起就医行为放在同一个“时间轴”上,委托同一家高级别鉴定机构进行全面、关联的整体鉴定。
就如本案,孤立地看甲医院的诊疗,似乎患者没治好;但正是结合了后来乙医院查出的隐藏极深的神经鞘瘤,专家组才得以从全局医学视角判定:甲医院当时基于有限的体征作出腰椎管狭窄的诊断是合理的,乙医院的切除操作也是无奈且规范的。在后的诊疗行为,不仅不会必然成为在先医疗过错的“接盘侠”,反而有可能证明在先的诊疗行为并无违规。
结语:
医学是充满未知与局限的科学,法律则是讲究证据与程序的标尺。在面临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时,少一些情绪化的主观臆断,多一些对鉴定程序的尊重与对诉讼周期的理性评估。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定分止争,才是最高效的破局之道。
